國家衛健委連發三文件,最受關注政策落地!
來源:藥源網 更新時間:2018/9/13互聯網醫院,最受關注的政策來了!行業即將大爆發。
9月11日,海南衛計委在官網轉發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文件。
三個文件分別是:《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全文見附件)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核心要點:
首先定義了互聯網診療。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同時明確互聯網診療的資質。新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核心要點:
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樣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
互聯網醫院開設的臨床科室,其對應的實體醫療機構監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級、1名副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注冊在本機構(可多點執業)。
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師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復診服務。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核心要點:
文件規定,有兩種情況允許開展遠程醫療:某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直接向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發出邀請,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雙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
邀請方或第三方機構搭建遠程醫療服務平臺,受邀方以機構身份在該平臺注冊,邀請方通過該平臺發布需求,由平臺匹配受邀方或其他醫療機構主動對需求做出應答,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
▍行業爆發點來了
5月份,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鼓勵所有醫院,通過互聯網平臺,滿足患者診前、診中、診后等全部醫療需求。
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這三個文件,規范行業、指導發展,也就將互聯網醫療推向了快速鋪開的新局面——只要符合要求,都可以做!政策明朗就是最好的政策。
根據賽柏藍的觀察分析,互聯網醫療的主導方,還會是公立醫療機構,但是會給藥商、藥企、互聯網企業更多參與這個新平臺的機會。提供藥品、承接處方、架構平臺等等,都是全新的市場、未開發的業務。
互聯網醫療的全面推開,整個產業鏈都將獲益,包括工業和零售。也就預示著,行業新的爆發點要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