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安徽啟動聯合大采購,統一降價!
來源:藥源網 更新時間:2018/8/15安徽市場將迎來大降價。
今天(8月14日),安徽省醫改辦、省醫保辦、省衛計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食藥監管局聯合發文,公布新一輪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帶量采購規則,明確以全省組建的“16+1”個采購聯合體為帶量采購主體,通過帶量采購、量價掛鉤,切實保障藥品有效供應,降低藥品虛高價格,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同時,安徽省曾鼓勵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探索的階梯降價方案,此次明確寫入了帶量采購方案,醫保支付參考價確認及超采購預算(金額)情況,是主要的抓手。
分析人士指出,“團購”+階梯降價,安徽省千億市場又將迎來新一輪大降價。
尊重市場規律
“16+1”個采購聯合體帶量“砍價”
以量換價,量大價低。
本輪藥品集中采購中,安徽省要求以市為單位,由市級綜合醫院牽頭(或醫保中心)組建采購聯合體,省屬醫院單獨組建采購聯合體,全省組建“16+1”個采購聯合體。
這些采購聯合體作為藥品帶量采購主體,成立工作機構,負責藥品目錄遴選、價格談判等工作。縣域醫共體作為一個采購單位,整體納入采購聯合體,實行藥品集中統一采購。鼓勵跨區域和專科醫院聯合帶量、帶預算采購。
這意味著,醫療機構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量”的優勢,以換取更低的價格。
這也符合安徽省醫改辦、省醫保辦等9部門公布的總體思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原則,進一步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集中采購中的參與度,健全藥品供應保障制度,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看病就醫需求。
分析人士指出,隨著醫保局介入藥品集采,醫保杠桿作用將逐步釋放,采購機制也將由“政府主導不帶量”轉向“醫療主體/聯盟帶量采購”,定價機制也將由“定期招標定價”轉為“動態調整醫保支付價”,而在醫保支付方式改革不斷推進,以及總額預付、結余留用等政策的刺激下,醫療機構的議價積極性也將不斷釋放。
醫保杠桿發力
未確認醫保支付參考價藥品將遭階梯降價
階梯降價,也是福建省藥品招標采購的“新招”,是該省去年年初發布的招采規則的重要內容,主要針對重點監控品種和輔助用藥
列入重點監控的藥品月銷售金額超過500萬元,以及每季度銷售金額前十名的輔助性用藥及營養性用藥實行階梯降價。
從超過銷量限額的下一個月起,按每超過2%(不足2%的,按2%計算),采購價格下降0.5%支付藥款,降低的采購價格不再回調并相應調整掛網價及醫保支付標準或基準價。(詳見>>福建藥招“玩法”變了,不再唯低價是取!)
配合醫保支付標準對輔助用藥的控制,福建省藥采中心公開數據顯示,2017年9月以來,輔助用藥已徹底被逐出該省銷量TOP20名單。同時可以預見,治療用藥的價格也在不斷降低。(詳見>>立普妥、波立維、代文“爭戰”福建藥采TOP20!中藥注射劑則消失…)
而在安徽省的采購規則中,未確認2017年醫保支付參考價調整的藥品和采購周期內,超出采購預算(金額)的藥品是階梯降價的主要對象,醫保支付杠桿將發揮威力
1、對生產企業未確認2017年醫保支付參考價調整的藥品,年采購金額以2016年采購金額的40%為基準,超出部分由省醫藥采購中心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進行公示,由醫療衛生機構在帶量采購價格基礎上實行階梯降價支付貨款。具體階梯降價的比例由采購聯合體、醫療衛生機構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明確。
2、采購周期內,對超出采購預算(金額)的藥品,從超出采購預算(金額)的下一個月起,實行階梯降價。對未達到采購預算(金額)的藥品,延長采購時限至采購預算(金額)完成。醫保支付參考價將依據藥品實際成交價格、藥品實際供應及使用情況等因素動態調整。原則上,調整周期與帶量采購周期一致。
此外,安徽省9部門對企業擔心的降價后醫療機構不采購、回款不及時等問題做出要求,特別強調,醫療機構藥品回款時間將與醫保資金預付、結算掛鉤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藥品帶量采購結果,并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集中采購藥品,嚴禁平臺之外交易。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藥集中采購監管機構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加強對所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行為實時監控,強化網上集中采購的監督檢查,及時通報網上集中采購情況。
帶量采購聯合體、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網上集中采購管理,規范采購行為,確保藥品帶量采購工作順利推進。
對違反合同約定,配送不及時影響臨床用藥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企業,醫藥集中采購監管機構應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供貨資格,記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采購聯合體2年內不得采購其藥品。
對違反合同約定,不按期回款或變相延長貨款支付周期的醫療衛生機構,醫藥集中采購監管機構要及時糾正并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各級醫保部門將醫療機構藥品回款時間與醫保資金預付、結算掛鉤;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藥品按期回款情況納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年度考核和院長年度考評指標體系。